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乡市卫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卫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至今,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不起诉)在自己家中未经许可私自生产、销售假药后又将此药销售给王某某、刘某某等多人。王某某在2014年12月获得由卫生局发放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其从2018年至今,在明知不能私自销售假药的情况下,在本人经营的门诊向多人非法销售“复方万通筋骨丸”,并从中谋取利润。经新乡市市场管理局认定:苏某某生产、销售的“复方万通筋骨丸”为假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卫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上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