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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杰)(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一次延期;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宣威市宛水公园大门口旁边的空地上将被害人陈某某被烧毁的一辆丰田车上残留的三条轮胎和钢圈盗走。经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条轮胎和钢圈价格为人民币166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在另案放火案中,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陈某某被烧毁车辆报废残值200元,之后,本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拆卸被烧毁车辆轮胎,所拆卸轮胎和钢圈经鉴定价值为1666元,两份鉴定意见相互矛盾,在案证据仍然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达到盗窃罪的入罪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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