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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丁抢劫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丁,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镇赉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抢劫,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9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丁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5日退回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毕某某、徐某某六人在明知**镇**村**泡子已有人承包(管某某与韩某某共同合作承包)的情况下,将捕鱼的地笼放在**村**泡子里偷鱼,2018年9月13日**村**泡子的看泡人乔某某在打捞偷鱼地笼的时候,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毕某某、徐某某六人赶来制止乔某某打捞地笼,乔某某继续打捞地笼时,王某乙等六人为毁灭偷鱼证据,对乔某某采取用船杆怼、用摇把打、用土块打、按头部往水里浸等方式进行殴打,致使乔某某头部、面部、眼眶多处受伤,经镇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乔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王某乙等人将偷鱼的地笼抢回,将抢回的地笼扔至岸边,导致地笼灭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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