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居民身份号码4526261968********,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靖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为谋取利益,**屯**村民,在靖西市**镇**路,收取路过该路货物的“过路费”。其中,走私生牛每头收取20元、走私冻品每车收取700元的“过路费”。期间,王某某负责收取、保管、分发走私老板所给的“过路费”,后将收取到的“过路费”平均分给屯里面的各户。
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审查后仍然认为靖西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 木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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