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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乙)(公开版)_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8197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19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9月15日至同年9月29日,2019年11月26日至同年12月10日,2020年2月11日至同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29日退查,同年10月25日重报;2019年12月10日退查,2020年1月10日重报)。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以来,嫌疑人王某甲伙同王某某在西城区**出版社西门外,冒充停车收费员向来此停车的驾驶员收费,至今收费达数万元,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认定的有关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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