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10日被闻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10月10日、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2月1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25日)。
闻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经其妻子马某甲介绍注册并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王某乙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自2016年9月15日至2016年12 月份,王某乙从一名普通会员升级到A轮功德主,其上级为马某甲。经查发现在“善心汇”传销组织中,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在“善心汇”中属于第14层级,发展下线6层,下线人数312名,非法盈利12057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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