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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金寨县梅山镇****小区**栋****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金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24日9时58分33秒接电话报警称:在金寨县梅山镇水泥厂至小青风岭路上车辆停在道路中间,驾驶员在车内睡着了。办案单位民警10时28分到达现场,经查:一辆牌号为皖N*****小型客车停在S210线35KM公里处马路中间,一名男子在驾驶室内睡着了,车内有酒味和呕吐物,民警将车辆驶离并对该男子是否酒后驾驶进行调查。经初查2018年11月24日王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10省道由东往西行驶,行至210省道35KM+500M处,将车辆在路中间停放,执勤民警现场对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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