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X,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X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镇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4日凌晨0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X在镇平县王岗乡鄢沟村仵XX家听到仵XX和男朋友电话通话后,恼羞成怒,用手扇仵XX脸、打头、拽头发、掐脖子,并威胁仵,后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镇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理由是:1、王X与被害人仵XX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并发展至谈婚论嫁,在案发时间段内,二人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2、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王X辩称被害人仵XX系自愿,与被害人仵XX陈述殴打后强行发生性关系,双方供、证不一,现又无其他证据能证实系强行发生性关系。故王X涉嫌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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