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18〕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现住**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27日6时3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准备上班,发现其奶奶柴某某与邻居贾某某争吵,经过王某某询问得知贾某某将尿倒在王某某家门口冬青树上,王某某便追至贾某某家理论,在理论过程中,王某某与贾某某发生推搡致贾某某受伤。经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损伤程度达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的伤情与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闻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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