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3011968********,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楚雄市**路**小区**幢**单元**室,住楚雄市**小区**室。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7日被释放,同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3011976********,回族,云南省楚雄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楚雄市**路**号**幢**单元**室,住楚雄市**小区**幢**单元**室。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7日被释放,同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6月15日、2020年8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2020年9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楚雄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杨某某、王某某于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17日租赁了位于楚雄市团结路曲靖商业银行三楼场地开设万世吉工作室,吸纳资金442663.46美元(约合人民币300余万元)共计40人,杨某某、王某某雇佣人员为带单员为43个账户利用“八单倍投”的方式为其在万世吉平台上押注赌博,其后在账户出金金额中按照30%的比例抽头渔利,共计抽头渔利4万余美元(约合人民币23.67万元),其中10%用于支付带单员工资,剩余20%共计3.8656万美元为杨某某、王某某开设工作室所获利润。杨某某、王某某租赁专门场地用于赌博,并通过向他人宣传万世吉平台的方式吸纳他人入伙投资,吸纳会员人数已到40人,杨某某、王某某通过互联网万世吉平台以“八单倍投”的方式押注国际货币汇率涨跌,并从会员账户获利中按照30%的比例抽头渔利,累计抽头渔利共计4万余美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楚雄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仍认为楚雄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王某某、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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