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汉族,1974年02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7021974********,初中文化, 工作单位:无,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拘前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街**组,违法犯罪经历:无。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1月15日被长春市乘警支队在长春火车站抓获。2018年11月16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7日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贾某某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8年12月18日,贾某某被前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19年8月15日一次退查,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16日延长15日审查,2019年10月30日二次退查,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2日延长15日审查。
前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6月6日,在前郭县武装部家属楼贾某某租住的房间内,贾某某伙同王某某以给周某某介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新兴镇钱江花园小区楼房外墙保温工程先交保证金为由骗走周某某六万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前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新兴镇钱江花园小区楼房外墙保温工程真实存在,并得到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张某某口头承诺干完6栋还可以干10多栋楼。但是张某某未找到,无法证实其口头承诺情况。后该工程因存在施工后无法结算风险,王某某在该工地逗留3个多月后,主动放弃该工程项目,导致该工程周某某未能进场施工,周某某遂要求王某某和贾某某偿还保证金,王某某和贾某某均称活没干成,但是钱款已被用于工程花销,暂时无钱还周某某保证金,至2016年6月6日王某某给周某某出具3.7万元借条,2016年7月6日贾某某给周某某出具2.3万元欠条。到案发时为止王某某、贾某某均承认欠周某某借款和欠款,只是无力偿还。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虚构事实不清,非法占有目的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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