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1***************,汉族,初中毕业,镇平县**********,住镇平县*********。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镇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镇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4日将此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镇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28日,我所接到中国民生银行举报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城关镇东关村2组居民王**。于2013年8月19日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阳分中心申请办理了民生信用卡,卡号:6226************,信用额度为110000元,并于2016年9月2日激活卡片并使用。截止到2019年2月23日,其账户欠款金额为166429.95元。其中本金97320.98元,违约金68618.47元。王**在大额透支后,银行催收过三个月以上,而且还恶意躲避银行催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镇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仅能证明:王**自2013年使用信用卡后具有长期稳定的消费和良好的还款记录,直到2017年10月其因二次患胰腺炎住院治疗和借款给他人使用后无法追回等原因而没有偿还透支金额,且经发卡行多次催缴仍未归还,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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