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甘肃省庄浪县**乡**村**社**号,农民。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9月4日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11月11日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9月1日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9月12日被庄浪县公安局调解处理;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4月28日被庄浪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4月19日被庄浪县公安局调解处理;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3月15日被庄浪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9年5月23日被庄浪县公安局调解处理;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0月19日被庄浪县公安局调解处理;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2月12日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30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不服判决上诉,现羁押于庄浪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24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被庄浪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接到110指令后,庄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在**乡卫生院对王某某进行血液采集,后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仅有王某某在寻衅滋事滋事一案中的供述,酒后具体驾驶的车辆现场未抓获,没有现场照片,未在酒后驾车现场进行呼吸检测拍照,2019年9月24日抽取检测血样,2019年9月24日抽取检测血样,当时未立案,对其酒精乙醇含量进行司法鉴定,直至2020年6月15日,相隔近1年进行检验并立案侦查,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甘科城【2020】法毒鉴字第02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违反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一、1. 2,二、5. 6,三、9之规定,属非法证据,应当排除,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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