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失火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郝亮亮,辽宁声声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四平镇顾家村王屯自家地旁烧草燎荒,不慎火势蔓延到王传同、王传一、乔吉安、陈玉良家的樱桃大棚上,将王传同、王传一、乔吉安、陈玉良家四个大棚部分烧毁,棚内樱桃树部分烧毁。经评估四家损毁樱桃树价值683550元,四家大棚损失价值185095元,共造成损失868645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定本案的犯罪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