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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北京**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北京隗有宝律师事务所张雷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8月11日至9月10日,自2020年10月23日至11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7月29日至8月12日,自2020年10月11日至10月25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13日11时左右,在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田各庄村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琐事与冯某某发生争执,后用拳头击打冯某某头部致其倒地受伤,造成冯某某腰4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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