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9〕10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3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正市**庄**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月23日退补,同年2月21日重收;2019年3月28日退补,同年4月25日重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月14日至1月28日;2019年3月21日至4月5日;2019年5月25日至6月10日)。本院经依法审查,于2019年6月6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于同年11月15日撤回起诉,同年12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本院于同12月4日收到该裁定书。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公司**局**楼内,因琐事与方某某(男,41岁)发生口角,后互殴。经鉴定,方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后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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