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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福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7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现住址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村**号)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镇**村**号)。于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我院决定,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18日0时许,程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四人去至烟台市福山区金某某经营的东北夜猫烧烤店内吃饭时,因邻桌的索某某、敖某某问范某某等四人“看什么”,程某某等四人即起身推搡殴打索某某、敖某某二人,继而程某某持烧烤店菜刀挥砍索某某、敖某某,致索某某左手齿侧被砍伤,致敖某某额头部被砍三刀。经法医鉴定,敖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索某某之损伤属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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