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吕某某、吴某甲、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害人苏某甲在湛江市**区**路**号经营****有限公司,苏某甲于2014年分别两次向李某某借钱共五十万元,但一直没有还。李某某在2014年向吕某某购买一间集资房时认识吕某某及吴某乙等人。由于苏某甲一直没有把钱还给李某某,李某某知道吕某某和苏某甲是亲戚关系,李某某叫吕某某劝说苏某甲还钱。2017年12月1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吕某某等人来到**区**路**号****有限公司找苏某甲再次谈还钱的事情。被害人苏某甲称因双方都没说清楚债务问题,吕某某就以为苏某甲故意不还钱,和王某某等人在苏某甲公司二楼办公室对苏某甲进行殴打。苏某甲被打伤头部、胸部、肋部、手脚等部。经鉴定:苏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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