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污染环境)(公开版)_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检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县,住山东省临朐*******号。2016年5月16日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崇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崇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帮助陈某某购进废旧铅酸蓄电池7871.8吨。陈某某在未取得《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进的铅酸蓄电池拆解开并通过焚烧铅芯片提炼铅锭,焚烧提炼时产生烟尘,造成环境污染。经崇仁县环保局认定,废旧铅酸蓄电池属“危险废物”。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崇仁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