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检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县,住山东省临朐县**镇***村**号。2016年5月16日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崇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崇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帮助陈某某购进废旧铅酸蓄电池7871.8吨。陈某某在未取得《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进的铅酸蓄电池拆解开并通过焚烧铅芯片提炼铅锭,焚烧提炼时产生烟尘,造成环境污染。经崇仁县环保局认定,废旧铅酸蓄电池属“危险废物”。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崇仁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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