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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00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垣县**区**村,现住本村**号,2008年4月2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六个月。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襄垣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8日、6月23日两次退回襄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22日重报本院。

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21日晚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其自己家中,与前去看望孙女的亲家李某甲、儿媳李某乙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结果导致李某甲右手受伤,王某某头部鼻部多处受伤。2018年12月28日,李某甲前往襄垣县人民医院就诊,发现右手第5掌骨骨折,经襄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2018年12月28日就诊发现的手部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后李某甲申请重新鉴定,经长治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2018年12月28日就诊发现的手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委会研究决定,认为襄垣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之行为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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