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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开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70********,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栋,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晋宁区自然资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晋宁区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绎骐,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天。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间,王某某安排人员分别向昆明市晋宁区六街街镇甲村委会村民租用 “甲山”的土地;向六街镇乙村委会村民租用位于六街镇乙村委会“乙一山”的土地;向六街镇乙村委会村民租用位于六街镇乙村委会“乙二山”的土地;向晋城镇丙村委会村民租用位于晋城镇关岭村委会“丙山“的土地;向六街镇的村民租用位于六街镇乙村委处“乙三山”的土地;向六街镇乙村委会租用 “乙四山”、“乙五山”的土地。2017年12月,王某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安排人员擅自占用昆明市晋宁区六街镇甲村委会“甲山”的林地;六街镇乙村委会“乙一山”东侧的林地;六街镇乙村委会“乙二山”的林地;晋城镇丙村委会“丙山“的林地进行施工犁地,搭建遮阳网种植三七作物。2018年12月,王某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安排人员擅自占用昆明市晋宁区六街镇乙村委会“乙一山”西侧的林地;乙村委会与甲村委会交界处“乙三山”的林地;乙村委会“乙四山”、“乙五山”的林地进行施工犁地,搭建遮阳网种植三七作物。

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在昆明市晋宁区六街镇甲村委会、乙村委会乙三山;六街镇乙村委会、晋城镇丙村委会东山;六街镇乙村委会乙四山、乙五山;六街镇乙村委会乙二山;晋城镇丙委会丙山;六街镇甲村委会甲山占用土地的面积、林种进行鉴定。《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林地司法鉴定意见书》“昆忆鉴[2018]林检字第677、678、679、680、681、682号”,鉴定意见分别为“王某某在昆明市晋宁区六街镇甲村委会、乙村委会乙三山占用土地面积合计232.911亩,其中:1.林权成果数据范围内占用林地面积47.817亩,为用材林;2.林权成果数据范围外占用土地面积185.094亩。”;“王某某在昆明市晋宁区六街镇乙村委会、乙一山占用土地面积合计887.292亩,其中:1.林权成果数据范围内占用林地面积358.182亩(防护林218.408亩,用材林139.774亩),其中:(1)大棚区林权成果数据范围内占用林地面积240.856亩(防护林218.408亩,用材林22.448亩);(2)平整区林权成果范围内占用林地面积117.326亩,为用材林。2.林权成果数据范围外占用土地面积529.11亩。”;“王某某在昆明市晋宁区六街镇乙村委会乙四山、乙五山占用土地面积合计375.152亩,其中:1.林权成果数据范围内占用林地面积55.744亩(为用材林),其中:(1)大棚区林权成果数据范围内占用林地面积18.044亩,为用材林;(2)平整区林权成果范围内占用林地面积37.700亩,为用材林。2.林权成果数据范围外占用土地面积319.408亩。”;“王某某在昆明市晋宁区六街镇乙村委会乙二山占用土地面积合计158.863亩,其中:1.林权成果数据范围内占用林地面积9.642亩,为用材林;2.林权成果数据范围外占用土地面积149.221亩。”;“王某某在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丙村委会丙山占用土地面积合计194.082亩,其中:1.林权成果数据范围内占用林地面积3.301亩,为用材林;2.林权成果数据范围外占用土地面积190.781亩。”;“王某某在昆明市晋宁区六街镇甲村委会甲山占用土地面积合计198.043亩,其中:1.林权成果数据范围内占用林地面积26.067亩,其中:防护林17.455亩;用材林8.612亩。2.林权成果数据范围外占用土地面积171.976亩。”综上,王某某在林权成果数据范围内占用林地面积合计500.753亩(其中:防护林235.863亩;用材林264.89亩)。

在侦查过程中出租土地的村民反映,所出租的土地都是村集体分给村民的耕地,并进行过经农村土地(耕地)承包确权,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涉案林地与农村土地(耕地)承包确权范围重叠面积进行叠加后,王某某在晋宁区乙三山、乙四山、丙山、乙五山、乙二山、乙一山、甲山占用的林地面积中与农村土地(耕地)承包确权范围重叠面积425、055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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