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大连市,身份证号码:210204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现住址甘井子区**号**。因犯诈骗罪,于1993年3月3日被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5月6日被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出售假币罪于2005年1月13日被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诈骗于2010年3月5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6日被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4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2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 年 5月3日18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入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区**超市内,将化妆品专区一瓶相宜本草红景天莹透幼白面霜包装盒拆开,把化妆品(价值人民币139 元)装入自己所带包中,包装盒扔在了厨房用品的货架下,之后出门把其他买的东西结账拿走。
2、2019 年 5月6日17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入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区**超市内,将货架上的一瓶安慕希希腊风味酸奶(价值人民币8 元)开盖后喝掉,喝完后把瓶子扔在了货架下面的矿泉水箱子里,然后就离开了超市。
3、2019 年 5月9日11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入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区**超市内,盗窃超市内生姜(价值人民币21 元)和两袋红肠(价值人民币24 元),出门将所购其他物品结账完正欲离开时,被害人盂某某追上前去质询其是否有其他物品没有结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辩称忘记了,随后被害人孟某某报警至案发。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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