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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于山东省乳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71021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住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813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查明:

2017年8、9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莒县承包工程期间与被害人张某某相识。因王某某与张某某都是书画爱好者,王某某称其认识画家刘某某,可以请刘某某到莒县张某某处作画,并于2017年12月份以邀请刘某某需要经费为由向被害人张某某先后索要人民币5000元、3000元。

2017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去威海代卖莒县特产为由,从张某某处拿走价值人民币1080元的酒和猴头菇等礼品,并以需要交高速过路费为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120元。

因无法请来刘某某,张某某要求王某某退钱,犯罪嫌疑人拒不退还,并将张某某联系方式拉黑。

2018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向张某某退还人民币9200元。

2018年8月12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在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酒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的证据无法证实王某某在索要财物后是否邀请刘某某、崔某某、骆某某等人,经退回补充侦查,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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