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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Z4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7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北路**城**栋**室,合肥市**局**处的工作人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东安,安徽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9日、2020年10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初,被害人李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所以找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希望通过王某某来找关系报复对方。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为李某某办事的情况下,依然承诺要帮助李某某办事并为此在蜀山区**北路**城家中收取8000元作为打点关系的费用,实际上王某某在蜀山区**城家中收取了这8000元后,将钱用于了自己的日常的挥霍,并没有为李某某办事,王某某还谎称已将钱用于打点关系。此后,李某某一直在询问王某某办事情况,王某某总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欺骗。经查,王某某系合肥市**局**处工作人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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