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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84********,汉族,大专文化,李石经济开发区环保局职工,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镇**街**号楼**单元**号。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傅某某分别于2014年12月至2019年5月间,在新抚区南阳街道等地,以给被害人刘某某的朋友张某某办理个人小贷的时机,用刘某某的个人居住的房屋按三分利息抵押贷款15万元,并采取套路贷的手段,陆续以各种名目骗取张某某约人民币20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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