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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二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住邹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邹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邹平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邹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邹平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邹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8月,山东**钢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通过表姐夫王某某认识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耿某某,交往期间,张某某见**村风光较好,产生承包土地用于休闲农业之用的想法,耿某某推荐**村北一山坡(约142亩左右面积),并向张某某承诺流转土地事宜由其负责。耿某某在操作承包**村上述土地过程中,借职务便利,利用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向村民压低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方面用较高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向张某某大额虚报补偿金额。期间,耿某某伙同王某某等人伪造原土地承包农户领取补偿款的明细,并据此向张某某索要107余万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耿某某等人从中非法获利60余万元,王某某分得7万元。经本院审查并二次依法退回邹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邹平市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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