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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园**号楼**单元**室,榆林市蒙恩四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晓春,系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榆林市**四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害人马某某的榆林市高新区金易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陕K*0*****的大众牌帕萨特轿车的租赁合同(另外还租10辆车),合同期限一年,合同约定期满后不能交回车,只能继续分期租赁或一次性买断。第一年双方均能如约履行,2019年6月20日双方签订续租合同,合同约定一年期满后由马某某将该车过户给王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18日将该车以192000元的价格卖给董某某,并承诺一年之后可以将该车过户给董某某,董某某将车款中的15万元一次性支付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剩余的4.2万元分期一年付清,期满后董某某要求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过户,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却因未将马某某的租金偿还清,故无法为董某某办理过户手续。2019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董某某签订了车辆回购协议,约定2019年9月1日前履行完毕,9月3日转给董某某1.5万元。2019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剩余的17.7万元还给董某某,董某某同时出具了谅解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首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且约定一年期满后,车辆不能交回,只能继续分期租赁或者一次性买断,后如约履行完第一年的合同,并签订了第二年分期租赁合同,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不起诉人在汽车租赁时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行为,也无法证明被害人马某某处分车辆是基于被不起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陷入错误认识。其次,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后,向被害人出具了分期还款承诺书,并且在案发前也有部分打款的事实,另外双方主要租赁合同均在履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逃匿行为,所以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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