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于2015年5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3月3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新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吸毒人员孙某某得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王某某“夫妇”有毒品卖,于是在2016年10月2号或3号电话联系黄某某购买毒品,随后黄某某与孙某某在新邵县**镇**村**站一出租屋进行毒品交易,孙某某花费100元在黄某某手中购买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3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黄某某告知孙某某以后购买毒品可以联系其“妻子”王某某。2016年10月5日晚上23时许,孙某某先跟王某某电话联系好购买毒品,然后孙某某到黄某某的租房与王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因孙某某当时没钱,许诺以后给王某某100元钱,于是王某某给了孙某某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3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6年10月18日10时许,孙某某准备在王某某家里购买毒品的时候,孙某某、王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2016年10月10号或11号当天上午12时许,吸毒人员钟某某电话联系黄某某购买毒品,黄某某在王某某手里拿了100元的毒品后在**站家属楼门口与钟某某进行毒品交易,钟某某花费100元在黄某某手里购买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3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实王某某指使黄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只有黄某某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证实孙某某在王某某处购买过两次毒品的事实,只有孙某某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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