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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96********,云南省巍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12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建忠、黄莎律师,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从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25日);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从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开始向罗某某(另案,不起诉)、刘某某等多人贩卖毒品可疑物(自称“果味烟丝”),罗某某将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处购买的“果味烟丝”一部份用于自己吸食,一部份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赚取差价。2019年6月3日17时左右,大理市公安局民警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在大理市**镇**村**号附**号**房(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住所)内将王某某抓获,当场从房间杂物柜上查获毒可疑物“果味烟丝”一盒,经称量重246.83克。

经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9年6月4日出具的(大)公(理化)鉴(毒品)字[2019]112号毒品检验报告,证实本案查获的“果味烟丝”的送检检材中均未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9年6月5日出具的云公司鉴[2019]316号检验报告,证实“果味烟丝”检材中均检出5F-PB-22成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2020年1月13日出具的司鉴院[2019]毒鉴字第131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果味烟丝”检材中检出4-FluoroMDMB-BUTINACA成分,均未检出5F-PB-22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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