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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2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2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2年下半年开始任职安徽**有限公司旗下的**火锅总经理一职。在2016年03月份,**啤酒的前任经销商和**火锅的啤酒经销合作到期后,就将**啤酒的经销权交给现任经销商赵某某,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利用其**火锅总经理一职的权力,为**啤酒在**火锅的经销权一事向啤酒经销商赵某某索要每件啤酒4元钱的回扣,不然不答应赵某某继续在**火锅经销**啤酒。后赵某某于2016年05月份的时候,在合肥市包河区**路**咖啡二楼交给王某某8万元现金的回扣,当时在场的人有胡宗伟;于2017年06月的时候在合肥市**路**路口的**咖啡店内交给王某某6万元现金的回扣。两次共计14万元人民币。到2018年12月15日,**火锅在做市场调查中发现其火锅店内使用的**啤酒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较高,以此事就与**啤酒经销商赵某某及华润**啤酒公司交涉,遂发现王某某索取回扣一事;事发后,2018年12月19日、20日王某某通过微信分9次转账给赵某某共计95000元及现金55000元将从赵某某处索取的140000元回扣归还赵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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