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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非法经营)(公开版)_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4********205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沈阳**石油**分公司**,原系沈阳**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加油站)**(2008年8月15日-2018年12月21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锦州公安处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8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锦州公安处取保候审,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立山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立山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文博,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铁路公安局锦州公安处侦查终结,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改变管辖,以沈铁锦公(刑)诉字【2020】3号起诉意见书,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9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沈阳铁路公安局锦州公安处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沈阳**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加油站)每年与中国**局集团有限公司管内各用油单位签订油料购销合同,为各单位供应柴油。为达到为单位获取利益的目的,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21日,该公司在没有采购三号喷气燃料(又名航空煤油)资质的情况下,公司前任经理王某某伙同主管采购、销售的副经理袁某某多次指使公司采购人员私自从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采购航空煤油,共计7677.17吨,涉案价值人民币4145671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通过对在案证据分析论证,本院仍然认为沈阳铁路公安局锦州公安处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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