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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24196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新疆沙湾县**局森林派出所民警,户籍所在地新疆沙湾县**路派出所,住沙湾县伊宁**路**巷**号,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乌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19年12月24日、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乌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02年左右起,江某某通过吃请、给付现金、送物等方式拉拢、贿赂沙湾县林业派出所的民警叶某某、金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叶某某、金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明知江某某有滥伐行为不管不问,却极力“维护”江某某垄断**镇伐木行为的利益,逐渐成为江某某犯罪组织的“打手”和地下执法队。在江某某的指挥下,依据其执法者身份、“执法”名义,以“**镇的树只有江某某能伐”为由,随意打压其他林木采伐从业者吴某某、呼某某、韦某某、马某某、何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等人,逐步帮助江某某对**镇树木采伐实施垄断。期间致张某某、唐某甲死亡:**镇大梁坡村唐某甲的林木到了采伐期,江某某多次要低价买树,唐某甲均以出价太低不卖。因江某某控制了镇政府及其林业部门,唐某甲无法办到采伐证,眼见四百棵树枯死一半。后唐某甲儿子唐某乙在2007年年底办理了相应采伐手续后将树卖与他人采伐,江某某得知后为报复唐某甲,以滥伐为由亲自指挥、带领林业派出所叶某某、金某某等人到唐某甲家,对唐某甲“滥伐案”进行“查处”。叶某某、金某某等人在发现唐某甲没有滥伐情况下仍然以调查案件为借口,带唐某甲到现场指认拍照、以语言对唐某甲施加压力,并质问“不知道老沙湾的树都是江某某的吗”。2008年1月10日凌晨唐某甲上吊自杀;2002年冬张某某的110棵杨树以3400元卖给持有**虫害树木采伐证”的呼某某采伐。2003年5月初,江某某为打压同行、整治村民,以有滥伐行为向林业派出所举报,叶某某、王某某、金某某、杨某某等人将**镇窟窿湾村张某某带到老沙湾公安派出所留置,强逼张某某交三万元罚款。张某某拒缴,被以“不交钱就做牢”相威胁。2003年8月8日下午张某某喝“3911”农药死亡。在2008年夏天韦某某买了**镇**村马某的一些树,把树已伐倒在修剪时,江某某开车带着林业派出所的人来现场,将十几棵白杨树和油锯扣走,韦某某父亲韦某给江某某下跪求情无果。后江某某以其吃请林业派出所民警为由,让韦某某送900元现金到**镇蓝天饭馆;江某某扬言在**镇伐树必须经过他同意批准,要给他交钱,否则就让林业派出所进行处罚。吴某某在2012年左右先后给江某某交保护费共计8000元。呼某某2005年起随父到**镇做伐树生意,江某某就明确告诉呼某某伐树必须要经过他同意,并要求支付保护费,若不给保护费,就会让林业派出所的人收拾他。2009年9月,呼某某在坑湾村买了闫某杨树50棵,但未向江某某“打招呼”,伐树期间江某某带着林业派出所金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来到伐树的地方,以未办采伐证为由被处罚5000元。此后呼某某为在老沙湾顺利伐树,先后多次给江某某交保护费共计4000元。2009年曹某某在镇林业站办了相应手续交了育苗押金后伐树,江某某带金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将曹某某带至镇林业站,以“**镇的树都是江某某的”为由,对曹某某罚款7000元,后树木由江某某伐掉。2008年秋,江某某以滥伐为由私扣约10余吨的木料一车,后叶某某、金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将该车木料无偿交给江某某,获得江某某的好处费8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苏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江某某的贿赂,为江某某谋取非法利益,包庇、纵容江某某,促成江某某对**镇的林木采伐行业形成非法垄断,但其主观上并没有加入黑社会组织的意愿,不是黑社会组织成员,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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