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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宾检刑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60********,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人,基建个体户,家住大理市**镇**村委**街**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12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当日被依法释放,本院于当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年丰,云南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该案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05月05日、2020年07月19日退回宾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宾川县公安局于2020年06月04日、2020年08月19日补查重报。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宾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为从中牟利,先后两次将自己租赁的两块土地转租给大理州机动车驾驶职业培训学校用于训练场地,2016年至2017年间,王某某为达到减少税款的目的,在无相应建筑工程的情况下,以工程款、工程材料费等科目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4.4万元,分多次向大理州机动车驾驶职业培训学校领取场地租赁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宾川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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