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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6********,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住**镇**小区**栋**号。2019年4月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由本院向泸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退回泸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补查后,该局于同年9月14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泸西县公安局在侦办3.18案件过程中,发现王某某书证中有两张写有高某某和王某某姓名的泸西县**医院诊断证明书。2020年4月27日经红河州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中心专项工作组将高某某“诊断证明书”、王某某“诊断证明书”、谢某某手写字迹材料、泸西县**医院“医师证明章”盖章页送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印章鉴定,送检的两份检材上的手写可疑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送检的两份检材上的2枚“泸西县**医院医师证明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认为高某某“诊断证明书”,王某某“诊断证明书”不是泸西县**医院谢某某医生出具。后经我局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进行讯问,王某某称两份诊断证明书均是他人伪造的。2016年高某某向王某某借了230万,后高某某无钱还债,高某某用泸西县**小区C栋803、804两套房产及昆明***城的一套房产抵债,为了办理过户手续,在高某某和王某某都无重大疾病的情况下,王某某就叫安某某帮其想办法,后安某某就递了一个信封给王某某,里面装着两张诊断证明书。王某某拿到伪造的诊断证明后,就到泸西县房地产管理处利用伪造的诊断证明将高某某及王某某的房产备案过户在其名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的供述与各相关涉案人员的陈述存在重大矛盾,不能认定王某某实施了伪造泸西县中医医院印章的行为。综上,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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