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18〕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8年4月27日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5月28日至6月11日,自2018年8月12日至8月26日,自2018年10月22日至11月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6月12日至7月11日,自2018年8月21日至9月21日)。
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王某某于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间,在明知李某某等人(另处)开采的硅矿石没有合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以**有限公司名义向李某某等人收购涉案硅矿石934.02吨,合计货款254317.17元,并在**有限公司将收购的硅矿石冶炼销售。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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