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余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胡某甲、胡某乙等人进行网络直播诈骗,将自己的微信账号提供给胡某甲等人收取诈骗款。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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