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72********,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天津市,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路**里**号,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街**号院**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21日至同年5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5日退查,同年6月4日重报)。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以帮助他人代买口罩、额温枪为由骗取他人财产,且数额较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认定的王某某诈骗犯罪事实不清、用以证明王某某具有骗取他人钱款主观故意以及实施相关诈骗客观行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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