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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印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02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路**号*号楼。住铜川市王益区**公司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到12月,犯罪嫌疑人窦某某伙同付某某(不在案)利用从****有限公司装载机司机王某某处购买的已使用过的旧装车票,驾驶陕EC****号货车在****有限公司料石场盗窃1×2石料3650吨,价值339078元。王某某从中获利5000余元,涉嫌盗窃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目前在案证据仅**的供述证明废旧装车票系从王某某处购买,但王某某本人辩解没有此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虽然证实在王某某上班期间少了装车票,但王某某上班期间往公司交装车票的装载机司机还有他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证明窦某某、付某某使用的旧装车票系从王某某处购买。

综上,本院认为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认定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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