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和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和龙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和龙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4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和龙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海南省**县**街**旅租**室内,通过登入别人QQ号冒充该人QQ好友,以朋友住院为名实施诈骗,通过伪造一张向被害人转账的截图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让被害人向指定的二维码里进行转账,进而骗取被害人4300余元人民币。王某某将骗来的钱转到刘某某的支付宝里,刘某某在明知道这是王某某诈骗来的钱情况下,将自己的支付宝内王某某诈骗来的钱交给王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和龙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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