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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41993********,汉族,大专毕业,户籍地为商城县******号,居住地为河南省商城县****小区**号楼**层西。因涉嫌骗取贷款犯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骗取贷款犯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9月14日被商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13日被商城县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退回商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商城县公安局于2018年7月2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疑难、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本院经依法审查后,于2018年9月13日以骗取贷款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因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对王某某作出撤回起诉决定,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以(2018)豫1524刑初4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商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1月15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为骗取贷款资金,虚构王某某(刘某某时任妻子)购房锦绣家园小区7幢102号、103号商铺办理银行按揭,在商城县信用联社按揭贷款450万元。经查实,在王某某未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情况下,刘某某和王某某签订购房合同,出具售房不动产发票。在商城县信用联社办理此笔按揭贷款中,刘某某向银行提供王某某为潢川京沪物流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年收入250万元的虚假证明、虚假的无婚姻证明(此时王某某和刘某某婚姻关系续存),骗取商城县信用联社为王某某发放购房按揭贷款450万元。此笔贷款累计还款18万元后,每月没有再按照约定继续还款。此笔贷款王某某本人到商城县信用联社申请资料上签字。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的行为给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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