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乡**村**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蒙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蒙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10月10日,王某某注册成立蒙城县某某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实际经营人王某某加盟山东“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用“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知名度,通过公司员工及投资客户口口相传方式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公司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服务协议,承诺以支付1.5%-2%的月息,三个月或半年归还本息的方式,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然后再将吸收的资金高息转贷,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6年10月份,因蒙城县某某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外借出的资金不能及时收回,公司资金链断裂,未能归还集资参与人的本息。
2017年5月23日,王某某将蒙城县某某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集资参与人签订的服务协议更换为由王某某本人签名的借条,承诺两年内按比例逐次还清,因王某某未能按借条约定时间归还借款,造成投资客户群体串联上访,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金融秩序。
经安徽衡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自2012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蒙城县某某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共向徐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等461名集资人借款金额共计173,416,909.00元,已还清投资参与人岳某某、武某某等57名的借款本金22,689,351.00元和利息3,192,380.00元。剩余借款金额150,727,558.00元,目前已归还徐某某、杨某某等404名集资参与人借款本息合计53,043,150.00元,尚有97,684,408.00元资金未归还。
王某某系蒙城县某某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王某某担任蒙城县某某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蒙城县某某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系共同犯罪。
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虽为蒙城县某某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其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经营权,针对王某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其实际参与的证据不足,同时自己也没有向该公司投资的证据,本院仍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蒙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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