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112199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抢劫嫌疑,于2019年9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6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及合适成年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于2020年6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份一天,王某甲电话联系王某乙,让王某乙帮忙查找被盗摩托车,车辆找到后还给失主后获得悬赏财物,王某乙随纠集许某某、刘某某等人拿着悬赏被盗摩托车合格证准备到济南市历城区鲍山办事处辖区内找赵某某寻找被盗摩托车辆。王某乙、许某某、刘某某、王某丙、高某甲、马某某、高某乙等人出发前在窑头路一修车店附近商量先是以购买摩托车名义电话联系赵某某,若不能约出赵某某,便利用高某甲与赵某某住同一小区且两人是初中同学这一便利条件,让高某甲以请赵某某上网的名义将其约出。电话未能约出赵某某后,高某甲便按计划以请赵某某上网名义将赵某某骗至飞跃大道西口北侧胡同内。
许某某驾驶白色雅阁车与高某乙驾驶黑色雅阁车一南一北将被害人赵某某、杜某某两人堵在中间。经比对在确认赵某某、杜某某两人驾驶的摩托车不是王某甲所要寻找的悬赏被盗摩托车后,许某某等人使用警察语气并拿出手铐恐吓赵某某、杜某某,随后殴打并捆绑被害人赵某某、杜某某,将两人控制后带上许某某驾驶的白色雅阁车辆,王某丙、高某甲将两被害人的摩托车辆骑走。其中一辆摩托车的价值经济南市历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为2800元。
在明知两被害人摩托车辆不是王某甲寻找被盗车辆后,许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安排王某丙、高某甲将两被害人的摩托车辆骑走,抢劫即遂后许某某等人驾驶控制赵某某、杜某某两人白色雅阁车驶离现场,在车内许某某等人继续捆绑、恐吓两被害人,非法拘禁赵某某、杜某某一个多小时。许某某等人归案后,拒不供述两辆被抢摩托车辆的下落,致使一辆涉案摩托车的价值无法认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及使用暴力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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