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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户籍地及住所地:常德市**镇**村**组。因犯抢劫罪,1999年8月10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3月30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8年11月28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与贾某、贾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一并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20日报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杨德明将孙波、“淘儿”在**镇**村一块山的股份买下了下来,和李国民没人占一半的股份,2016年5月份,杨德明以每年7000元的价格租下三堰村村民聂建华的老屋,在聂建华老屋的位置安装洗沙滚筒,开始在山上挖砂砾制沙销售,沙场经营期间,杨德明让沙场员工长期租住在武陵区心驰酒店,团伙成员的消费全部都是由杨德明负责。杨斌、李先进、韩利、王某某、李科新都是沙场的管理人员,都是对杨德明贴心的人,杨德明也承诺他们等沙场搞好了以后不会亏待这些人,杨德明平时有钱就多给点报酬,没有钱就只给点生活费,也没人会计较,杨德明还带着李科新、韩利、王某某等人前往澳门、湖北神龙架游玩。

经本院审查并经常德市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王某某在杨德明的沙场从事开挖机的事务工作,后给杨德明提包,领取固定工资。王某某和杨德明关系密切,杨德明向王某某等人承诺过今后不会亏待他们。王某某是否是杨德明沙场的原始股东,今后是否将获得利润分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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