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无业,现住庐山市**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庐山市公安局、庐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庐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在2019年6月13日至8月4日间,先后五次容留吴某某在其住所卫生间吸毒,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庐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容留吴某某在其住处吸毒证据间存在矛盾,且矛盾得不到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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