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现住辽宁省盖州市**小区**号**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 年5月18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7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16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彰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经营的盘锦市**经贸有限公司(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园**路)在没有任何环保设施、设备的情况下,将废油水及废油渣顺着厂区地沟排放到自设排污池内。经阜新市环保局鉴定王某某的炼油厂排放的含油污泥和含油污水属于《国务院危险废物名录》中HW08、HW09类危险废物。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彰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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