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审查期间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9月6日16时许在抚顺市顺城区子金盛宴饭店门前与被害人孟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菜刀将被害人孟某某砍伤。经鉴定:孟某某左腕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关于被害人孟某某手持的菜刀是否落地,被害人孟某某的左腕部损伤是如何形成的,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各执一词。被害人孟某某就医的病情记录前后矛盾。故本案现有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雷,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910522131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新抚区新抚路20号楼1单元101号。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雷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审查期间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雷于2018年9月6日16时许在抚顺市顺城区子金盛宴饭店门前与被害人孟凡时因琐事发生矛盾。被不起诉人王雷用菜刀将被害人孟凡时砍伤。经鉴定:孟凡时左腕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王雷于2019年6月1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关于被害人孟凡时手持的菜刀是否落地,被害人孟凡时的左腕部损伤是如何形成的,被害人孟凡时的陈述与被不起诉人王雷的供述各执一词。被害人孟凡时就医的病情记录前后矛盾。故本案现有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月21日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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