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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园**座**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4日、2019年5月4日、2019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另案处理)案发期间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法定代表人。2011年底,香港人叶某某从深圳华强北采购手机销往香港,委托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某以**公司的名义申报出口。由于华强北商户不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顺利申报手机出口,获取出口退税,二人明知在无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公司接受**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5份,全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为保证税务部门函调通过,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根据叶某某采购手机的金额,首先通过某某公司对公账户以货款的形式转账资金至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尾数**对公账户。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收到货款后,大部分资金转账至陈某某有关的公司账户,用于**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走资金流;部分资金转账至广东深圳、福建、江苏等其他公司账户。货款资金回流至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控制的吕某某、刘某某等个人账户后,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再通过吕某某、刘某某等人账户转账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关系人账户,实现资金回流

2011年12月22日至2013年1月28日,**公司接受**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5份,发票金额10549.016098万元,税额1793.332736万元,价税合计12342.348834万元,全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获取出口退税1400.83918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邵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参与**公司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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