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9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81********,汉族,中专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市中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镇****。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因被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李某 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姐姐王某1在市中区西王庄镇**村与邻居王某2因其母亲家盖房子问题发生争执,西王庄派出所赶至现场处置并通知王某1、王某2二人到西王庄派出所开展调解工作。在公安机关调解期间,王某某逞强谝能在其母亲家大门口,对着王某2的妹妹王某3等人无事脱裤子,露出生殖器,并用侮辱性语言辱骂王某3等人,情节恶劣,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仍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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