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区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201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镇***村,现住**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1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3 ,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

本案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于2020年6月15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于2020年7月22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11日下午2时许,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在王某丁家院子里喝酒,喝酒期间,王某某、王某甲先后从院子里出去。后两人在院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王某某在王某甲头部对王某甲进行殴打,致王某甲头部受伤倒地昏迷,王某甲受伤住院治疗。2020年2月24日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甲颅脑损伤符合重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称只是推了被害人王某甲一把,并没有殴打,被害人王某甲出院后不能配合侦查人员落实材料,没有相应的直接证据证实被害人王某甲受伤的致伤原因,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