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小区**号,现住址**。2016年6月24日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不诉[2016]11号不起诉决定书对王某某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份期间,伙同郑某某在吉安市利用举华某公司、维某某公司、盈某某公司、顺某某公司四家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这次系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被九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2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本院管辖。本院先后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5月26日两次退回九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九江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九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8月左右,王某某受“刘某总”指派,前往九江市永修县接手永****有限公司、文****有限公司、俊***有限公司、上****有限公司、紫****有限公司、长****有限公司、永****有限公司、永****有限公司等8家所谓的招商引税平台。成功接手上述8家所谓的招商引税平台后,王某某将这8家平台交给陈某、陈某甲(均己判刑)等人,之后由陈某安排卜某某(己移送四川德阳公安局另案处理)在永修负责这8家公司的虚开业务。王某某则于2014年11月离开九江到吉安与他人合作在江西吉安开办公司。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九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